
事发后,事故中2名死者的近亲属及4名伤者分别向大竹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起诉,请求民事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谭某系本次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其未能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责任,致使陈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陈、谭二人的责任大小,在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外,该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6名原告297806.63元,被告谭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6名原告99268.87元。
据法官介绍,本案中,车主谭某未对其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