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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菱之光自燃遭运政索赔,车主有苦难言

维权 2011-07-27 10:34

    大河车城7月27讯购买五菱之光是为了开启“幸福之路”。可是车主不仅没有走上幸福之路,却踏上了倒霉之路。车子自燃不说,还遭遇运政部门的索赔,真可谓“幸福之路不幸福,五菱之光让人哭。”

五菱之光自燃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无独有偶,今年71日东莞的江小姐也向汽车投诉网反映了一则上汽通用五菱之光行驶中自燃的问题。
  事由:五菱之光不到一年“自燃光”
  2010年07月20日,东莞罗先生购买一辆五菱之光,希望借助这辆车能够顺利开启“幸福之光”,却不曾想还不到一年的车会莫明自燃,不仅让自己血本无归,还面临巨额赔偿。
  据罗先生介绍,今年6月28日他开车自东莞往广西桂港方向行驶,在G80高速公路421地段,汽车发动机故障灯突然闪烁,罗先生连忙将车停靠路边进行检查,但车刚停稳,就从主驾驶座位下面窜出火苗,众人虽有进行扑火,但火势漫延得非常快,最后大家只能是眼睁睁的看着车辆被烧得只剩下一个车架子。
  在此次自燃事故中,除汽车报废外,罗先生的手机、以及车上的货物近万元也同时被烧毁。
  跟进:鉴定难,索赔更难
  购车至今不满一年,自己从未作过任何改装,购车时销售人员更是向罗先生明确表示已经购买全保的,出现任何问题都会有保险公司理赔。但在自燃发生救助保险公司时,才得知自己根本没有购买这个保障自燃风险的“自燃险”,保险公司最终以没有购买相应险种为由拒绝理赔。
  自燃发生后,罗先生多次联系厂家和销售商,但却一再遭遇推脱。并且厂家还称车辆存在改装,因此他们无法承担责任。而罗先生则向汽车投诉网大声喊冤,车辆确有加装现象,但所有的加装都是4s店所为,因为自己当时购买的正在4s店经过加装后放在展厅的展车。
  此外,由于罗先生到4s店并不方便,所以常规保养他并没有在4s店进行。而如今就成了厂商推脱责任的最重要理由——车主没有按期在4S店做保养,已经属于脱保状态,因此厂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为查清自燃原因,罗先生前前后后在当地消防大队、交警部门寻找帮助,但却被一家踢一家,时间过去了,自燃报告却毫无踪影,就连之前保险公司答应会提供的自燃照片,也一直未能拿到手。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追究责任也无从谈起。
  事发至今已有近月,但罗先生的维权之路依然毫无头绪,并且由于自燃时把路面烧坏了,运政部门现在还追着他要道路损坏费。
  专家点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用
  纵观罗先生的投诉,汽车投诉网评论员大陈发现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汽车行业极其容易引发纠纷的根源之一,大陈在梳理这些问题时,希望能对车主、车企以及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今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所帮助。
  一、汽车自燃。有关汽车自燃的案例不胜枚举,仅汽车投诉网就接到不下数十宗。从车主反映的情况来看,厂商大都会矢口否认车辆有质量问题,拒绝赔偿。面对一台又一台的汽车自燃,大陈不仅要问,难道这都是“天灾人祸”,都与厂商无关?
  每次发生自燃事故,车主损失一般都不会小,轻则破财,重则人身伤亡,面对此类纠纷,有关部门是否能更有作为呢?
  二、缺保养失权益。在汽车行业,几乎每一个厂商都会单方面出台这样一条规定:未在指定售后服务网点维修或保养,厂商将不予保修。罗先生因未在4S店保养,结果也把自己的质量担保权益“被放弃”了,汽车自燃与厂家再无关系!
  不保养失权益的情况在汽车行业并不少见,出现这类现象虽说车主有错在先,但厂商能否以此为借口弃保或者不予赔偿呢?大陈认为厂商此做法有霸王之嫌。其一,该条款是厂商单方面制定的,是一种极其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如根据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厂商可以倡导车主在4S店做保养,但不应当强行规定,随意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其二,未在4s店保养与后面的自燃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三、鉴定难。发生事故后,责任鉴定事关紧要,因为检测鉴定报告可以确定事故原因,决定责任归属。然而像自燃这种事故的鉴定,即便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但从实践来看,这类鉴定报告也很难成为双方认可的责任认定的依据,于是乎,责任搞不清,车主得不到赔偿的局面将继续,受害者无疑雪上加霜。
  在此,大陈也呼吁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能够多站在弱势车主一边,多为车主出谋划策,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在促进汽车行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来源:汽车投诉网 责任编辑:马可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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