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家住儋州的羊先生给自己的小轿车买了保险,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9万多元附加不计免赔率。2014年7月9日17-20时,儋州市下暴雨。当日18时58分,原告在暴雨中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儋州市某大厦时,发动机进水熄火。同日19时,羊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白县公司接案后指派保险员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羊先生的损失是车辆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遂出具保险单拒绝赔付发动机损失,仅同意赔付清洗费2500元。
羊先生随后委托海南某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定损,经评估车辆修理费为63369.61元。羊先生在对爱车进行修理之后,因保险公司仍不给赔偿6万多元的修车费,羊先生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海口秀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63369元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羊先生在其公司投保的险种并不包括涉水险。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因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免除被告的理赔责任。羊先生车辆受损的原因在于羊先生强行涉水通过积水路段,导致发动机受损,该公司不应予以赔付。
格式条款不能免责
法院判赔6万余元修车费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暴雨气候条件下,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因“暴雨”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本案被保险车辆系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发动机被雨水注入造成损失。而发动机作为车辆的核心部件,所受损失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至于条款中“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的规定,因该条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且与合同规定的暴雨责任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此种情形是否属理赔范围的理解发生重大分歧,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的解释。羊先生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失是“暴雨”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属于故意涉水,或二次发动轿车受损,因此关于免责的抗辩不成立。海口秀英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羊先生支付保险金63369元及利息。(来源:儋州在线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