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先生与重庆百事达公司当场签订了《质损车购销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该车在挪车过程中受了点轻伤,致保险杠、叶子板及右侧两门受损,现已将受损部位全部修复并更新了车门……乙方(指车主卢先生)已确认知晓该车出过事,乙方买车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退换车,但可享受汽车“三包”。
卢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故障不断,但修理厂找不出原因。2014年11月初,卢先生意外接到重庆市工商局万州区分局执法人员的电话,称该车销售中存在问题,希望他配合工商部门调查。
卢先生事后得知,重庆百事达公司一位销售人员离职后,向工商部门举报该公司在向卢先生销售该质损车时,故意隐瞒了质损车曾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涉嫌欺诈销售。
卢先生请了律师,要求重庆百事达公司按《消法》规定,给予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遭到拒绝。
律师通过向车辆保险公司查询得知,2013年11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滑入路边地沟,导致车辆前保险杠、前雾灯、右前日间行车灯、散热器框架、侧围外板总成(右)、倒车镜、前门玻璃、后门壳(右)、车顶内衬、前挡风玻璃、喇叭、转向横拉杆、前下摆臂(左、右)、前减震器(右)、前围下横梁、右前横梁臂、天窗底座等部位受损,用去修理费29625元和施救费2100元,保险公司为此赔付车辆损失31725元。
卢先生认为这显然不是“小剐擦”,而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重庆百事达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事实,涉嫌欺诈,因此于2015年1月27日,将重庆百事达公司起诉到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该公司签订的《质损车购销协议书》,判令该公司按《消法》“退一赔三”条款,赔偿购车款3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还不服,声称公司在销售时已将车的真实情况告知了卢先生,之所以没有将受损部位全部列明,是因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卢先生对车辆受损情况是清楚的,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当如实告知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质损车购销协议书》中明确车辆是在挪车过程中受损,仅车辆保险杠、叶子板及右侧两门受损。但法院审理查明,该车受损是因操作不当滑入路边地沟,车辆受损部位诸如前雾灯、右前日间行车灯、散热器框架、侧围外板总成等,都未如实告知卢先生,且未告知受损部位的价值也明显高于已知部位受损的价值,因此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车辆受损情况与车辆价值具有直接关系,原告卢先生基于被告的不实陈述而作出购买该车的行为,据此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2015年12月14日,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卢先生将车辆返还给被告重庆百事达公司,被告则返还给卢先生购车款10.5万元;被告赔偿卢先生3倍购车款31.5万元。(来源:汽车营销分析 责任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