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车城讯:河南安阳一男子拿到驾照不到俩月,竟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怎想被现场执法民警抓个正着。6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管某一审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管某系安阳县东部农民,2014年11月14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同年12月22日,其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外出办事,中午时和几个朋友一块儿就餐,期间贪喝了几杯酒。饭局结束后因需要回家,其自认为自己已拿到驾照,喝的酒也不多,驾驶技术也很熟练,存在侥幸心理的被告人管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当日16时左右,当其驾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遇到公安民警临时检查,被告人管某被当场查获。经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管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超过国家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就如同“拿着武器上街杀人”,随时都会终结他人的生命。广大司机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不管你酒量大小,只要饮酒了,甭管多少都不要去开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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